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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公布去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08-04-25 08:29:14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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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顺昌县龙盛洁具建材商城商标侵权纠纷案

    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1997年用“盾安图文商标”注册。2007年1月3日,盾安公司工作人员在顺昌县龙盛洁具建材商城购买了5个标注盾安图文商标的电热杯。据调查目前尚无人在电热杯类上取得该商标注册。法院认为,“盾安图文商标”已注册并持续使用11年,商标显著性强,易于识别。该企业的部分产品也已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等称号,该建材商城的销售行为属商标侵权。法院判决建材商城立即停止销售该电热杯并赔偿盾安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案例二 香港雨果博斯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喜乐制衣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拥有BOSS商标使用权的香港雨果博斯有限公司状告武夷山喜乐制衣有限公司,称其生产的西装贴有NEW BOSS COLLECTION商标。法院认为,喜乐公司受意大利NEW BOSS SAS DI LONGO SALVATORE服装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在国内为其定牌加工标有“NEW BOSS COLLECTION”商标的西服,而该进出口公司也已向意大利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讼争的“NEW BOSS COLLECTION”商标,该商标至今虽未获注册,但也未被驳回申请。雨果博斯公司在诉讼中不能举证其讼争商标在意大利已申请注册或者在先使用,故该服装进出口公司在意大利有权使用讼争的“NEW BOSS COLLECTION”未注册商标。喜乐公司生产的西服全部出口到意大利,从未在中国境内销售,中国的相关公众在国内不可能也没有机会接触到标有讼争“NEW BOSS COLLECTION”商标的西服,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因此,喜乐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驳回雨果博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与雷世松商标侵权纠纷案

    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于2002年注册“HUAHONG+双H图形”组合商标、“华鸿益胶泥+ HUAHONGYIJIAO+双H图形”组合商标。雷世松在与华鸿公司驻上海办事处洽谈合作时印制了有“HUAHONG+双H图形”组合商标的8000个包装袋,生产了30吨高分子益胶泥。后因合作不成,而雷世松又欠办事处负责人钱,就将该产品中5吨以900元/吨的价格抵作货款。雷世松未经华鸿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华鸿公司的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雷世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四 长沙楚天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长沙锐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长沙楚天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包装公司)取得“高速液体灌装加塞机”实用新型专利。长沙锐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机械公司)在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上展出并许诺销售其制造的RDGS10型灌装加塞机产品。经鉴定,该产品落入包装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认为,机械公司未经包装公司同意,擅自在其生产的RDGS10型灌装加塞机产品中使用包装公司的诉争专利技术,并进行许诺销售,已构成侵权。判决长沙锐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长沙楚天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

    案例五 庄长江与陈瑞统、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庄长江撰写的《高甲戏“五虎班”》等三文已分别在媒体上发表。2005年12月,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下称海潮社)出版“福建戏剧”丛书,陈瑞统撰文的《铿锵戈甲》为其中一篇。经对比,《铿锵戈甲》文中引用《高甲戏“五虎班”》等三文的部分均占了该章的二分之一以上,属侵权行为。法院判决陈瑞统赔偿庄长江经济损失1500元,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赔偿庄长江经济损失8500元;二者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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