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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校学生可免学杂费
2008-04-24 10:59:25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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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福州4月24日电(记者沈汝发 刘卓)福建省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条件是民办学校必须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协议书,按委托协议书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免收学杂费。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免收学杂费的对象包括两大类:一是市区、县城城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二是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民办学校,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照当地城市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政策。

    根据通知,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由省、市、县(区)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比例承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统一按照规定的"一费制"三类区杂费标准执行,即小学每生每年280元、初中每生每年360元。考虑到这几年学生数的变化,农村学生到城镇就学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资金可捆绑使用。

    通知还要求,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应按照当地城市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的补助标准和委托协议书,将实际受助学生数(附学生花名册)和补助金额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民办学校。对随意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民办学校,将停止核拨补助经费并取消委托资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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