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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政策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
2008-04-23 10:01:14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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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泉州民办幼儿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福建”等名称,而冠以“国际”名称的民办幼儿园只能以外籍人员子女为主要招生对象。昨日,记者从泉州市教育局获悉,泉州出台《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

    不得随意冠名

    民办幼儿园的名称经教育部门审核后,报送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名称应体现幼儿园所在的行政区域、层次和类别,做到名副其实。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福建”等名称;冠以“国际”名称的民办幼儿园只能以外籍子女为主要招生对象。要从师资、办园条件、教育教学研究力量等方面严格审查,不得随意冠以“实验”、“基地”、“双语”、“艺术”等名称;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未经有关权利人同意,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其他学校或组织的名称、驰名商标。

    审批阳光操作

    民办幼儿园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举办民办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涉及中外合作创办的民办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进行审批和管理,由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实行“阳光”工程,向全社会公开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条件和审批结果。

    审批机关自受理筹办民办幼儿园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对申报办园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对符合办园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每年都要年检

    每年,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办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办学成绩显著的幼儿园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在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上,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师资等按照《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属租借校舍的,租借期不少于5年。在收费上,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学、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

    此外,民办幼儿园应为其聘用的全体教师提供培训、进修、学习提高的机会和时间、经费的保证。(记者 吴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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