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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企业工资至少涨5% 否则将被行政函告
  2008-04-22 09:54:09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 

    昨日,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发布2008年福建省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根据2007年福建省宏观经济状况及对今年经济形势走势的分析预测,经综合计算,今年全省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为上线(预警线)14%;中线(基准线)9.5%,工资合理增长区间为8%-11%;下线5%。通知要求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工资正常涨幅至少5%,对工资不增长的正常经营生产企业实行行政函告。

    工资合理增长区间为8%-11%

    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建议,增长14%适用于经济效益比上年有较大提高的企业;增长11%适用于经济效益比上年提高的企业;增长9.5%适用于经济效益保持上年水平的企业;增长8%适用于经济效益比上年略低的企业;增长5%适用于经济效益较差,但生产基本正常的企业。

    但是,对于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如不能实现工资增长指导线的下线,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且实现经济效益在零以下或经济效益严重亏损的企业,可以不增加工资,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经营正常企业工资至少涨5%

    《通知》中指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已超过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原则上不能再安排增长工资;省、市、县、区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选择省或所在设区市发布的2008年工资指导线建议意见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正常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工资指导线建议意见的下线水平,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工资增长幅度;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各类企业,可以选择省或所在设区市发布的2008年工资指导线建议意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不加工资企业实行行政函告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提高普通职工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对普通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实行行政函告制度。

    此外,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类企业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确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职工工资的困难企业,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记者 陈洪亮 实习生 黄静娜)

责编:王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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