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4月19日电(记者郑良)据来自厦门市中级法院的消息,福建省高级法院近日对厦门市集美区工商局原局长谢庆典受贿案作出裁定,驳回谢庆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7年间,谢庆典先后担任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杏林分局副局长、局长、厦门市集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期间,谢庆典利用主管杏林区工商局、集美区工商局相关办公楼建设、房屋出租等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者谢某、杏林利民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工程承建负责人刘某、个体经营者陈某等多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37万元、价值人民币11.4万元的购物卡及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4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庆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谢庆典如实供述较重同种余罪,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谢庆典当庭自愿认罪,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具有悔罪表现,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谢庆典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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