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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讨薪遭拒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2008-03-19 08:01:29   来源:福州晚报 【字号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 

    

    张先生在福州一家公司上班十余天后,14日上午提出辞呈,但在索要工资时遭拒。

    张先生告诉记者,从月初开始,他在福州某公司营销部上班,当时公司承诺他每月的基本工资为1200元,另外还有业务提成。工作十余天后,张先生觉得上司在工作上歧视他,便于14日上午提出辞呈。当他要求领工资时,遭到拒绝。

    14日下午,记者来到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陈女士告诉记者,张先生的辞职手续没有办妥,所以无法支付工资。

    陈女士说,张先生3月初到公司上班,现仍是见习业务员。进公司后,他一直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免费培训。“公司规定,员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打报告。” 陈女士说,张先生的突然辞职违反了公司规定,而且公司承诺给张先生的月工资是1000元,公司是这个月15日发上个月的工资,因此现在无法给他发工资。

    张先生认为,自3月1日以来,他都在该公司上班,公司理应付工资。此外,他已把辞职申请表递给了营销部经理,经理不肯签字。

    “13日我的同事叶小姐也离开公司,也没拿工资。”张先生说。记者随后从福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的叶小姐处得知,她也只工作了十余天,13日提出辞呈,在索要工资时同样遭拒。

    福州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德表示,按《劳动合同法》要求,处于见习期的员工可随时提出辞呈,并不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此外,只要员工有到单位上班就应该拿工资。李文德建议,张先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双方协商解决工资问题。

    (记者 王威 陈剑红 实习生 陈坚)

    

    

    

 

    

责编: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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