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2月20日电(陈立烽、罗海锋)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日前一审以被告人黄建彪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6年,黄建彪在任连城县水电局办公室副主任兼任连城县城区防洪工程指挥部副指挥及办公室主任、连城县供电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在连城县城区防洪堤工程、连城县供电有限公司电力基建工程,以及在物资采购、供用电管理和对连城县供电有限公司人事管理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工程承包人、物资供应商、用电单位及下属职工等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0.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建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前即如实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能当庭表示认罪,案发后其家属主动为其退清了赃款,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