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武夷山市医疗卫生系统所属的市立医院、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14家医院,聘请了武夷山市公安局14位民警担任综治副院长,防止“职业医闹”及处理解决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据介绍,被聘请担任医院综治副院长的14名民警将完全融入所聘医院,负责抓好医院治安安全基础工作,应对突发性事件,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警方表示,除了常规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盗窃等职责,民警进驻医院的另一个主要职能就是解决医疗纠纷,防止医闹扰乱医疗秩序。
警察受聘医院是一种权力错位
4月10日,武夷山市医疗卫生系统所属的市立医院、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14家医院,聘请了武夷山市公安局14位民警担任综治副院长。警方表示,除了常规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盗窃等职责,民警进驻医院的另一个主要职能就是解决医疗纠纷,防止“医闹”扰乱医疗秩序。(《东南快报》4月12日)
武夷山警方此举,看似一种警务创新,实是违法之举。《国家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赢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赢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2条第10款也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且不论武夷山警方此举背后有无利益驱动因素,单就民警受聘任职而言,已属明显违法。而且,该违法已不单是某些民警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级公安机关的组织行为,其性质更严重、影响更坏。
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责是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法治之要求,警察权的行使必须恪守法律规定的界线,越权即为违法。而武夷山警方却表示,受聘民警除常规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盗窃等职责外,另一个主要职能是解决医疗纠纷。众所周知,医疗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其解决途径包括:双方协商解决、由卫生行政部门帮助调解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等。很显然,警方介入医疗纠纷处理,是一种职责错位,属越权执法。
那么,警方受聘医院,是否会有利于维护医院治安秩序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对警方而言,维护医院等社会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乃其法定职责,受聘之举纯属多余。其次,此举恰恰会干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因为,公正的前提是中立,如今民警成了医院的人,再去处理与医院有关的案件,岂不是让自己担任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违背了起码的程序公正原则?再退一步说,即使民警能做到执法如山、不偏不倚,但又如何能让对方当事人信服?因而,此举实际上是陷公安机关于不义地位,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带来更多问题。
至于“医闹”问题,也需具体分析。对一些受人雇佣、专门在医院闹事的不法人员,警方有义务打击取缔,以维护医院的治安秩序。但多数情况下,“医闹”仍是医疗纠纷的一种外在表现,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时是由医院方面的乱收费、服务差等问题造成的。因而,对于向医院反映合理诉求、并未损及公共秩序的“医闹”,警方应谨慎介入,更不能动辄采取抓人、取缔等严厉手段。这样,不仅不利于矛盾解决,而且会使已经相当紧张的医患关系火上浇油,更会损害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警察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只能服务于公共目的,用以维护公共利益。而且,其行使往往事关人民的安全与自由,因而必须严守法治,谦抑而克制。武夷山警方的荒唐之举,显然背离了这一要求,暴露出我国警察权行使中的某种恣意化倾向。警示这一点,也许比单单纠正武夷山警方的错误行为更重要。(毛立新)
警察当的是医院副院长还是“家丁”
12日最热闹的新闻要数“医院聘民警当副院长防医闹”了。据《东南快报》(4月12日)报道,近日武夷山市医疗卫生系统所属的市立医院、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14家医院,聘请了武夷山市公安局14位民警担任综治副院长,防止“职业医闹”及处理解决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行使公权的警察竟公然成为医院的副院长,这个明显违背权力使用常识的怪事立即引起舆论大哗。
这哪里是什么“副院长”,分明是医院花钱雇的“家丁”。警察如果有一丁点儿自知之明,都不会认为医院会看中自己有啥“胜任副院长”的个人能力:没有警察的权力资本,医院哪里会花钱请个凌驾于自己头上的副院长来——防止职业医闹及处理解决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质就是医院的“家丁”。
面对愈演愈烈的医闹问题,医院不想着通过完善医疗事故处理和调解机制,以及在法治框架内化解医闹,而想着让警察入驻威慑、强压医闹,这充分暴露出医院的病急乱投医和霸道,这种威慑只能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医院此举显然是荒唐的,更为荒唐的是,警察竟然接受了医院的邀请,受之无愧地以警察身份当起副院长来。
多少教训才能祛除警察脑子里的“家丁意识”?回想一下,舆论对警察这种出卖权力身份的“家丁行为”批评过多少回了——有地方警察为富人提供专门保护;有地方警察甘为官员的私人保安;有地方警察甘为富人的送葬队伍护驾,这些都曾遭到过舆论的激烈批判。多少舆论启蒙才能养成警察起码的公权分寸感?这几年,媒体上一直讲着这样的常识:政府是纳税人的税收供养起来的,部门的公共服务和警察的保护应该平等地面向所有人;权力源于公授,所以权力应该有敏感的回避意识,与一切可能导致扭曲公正的私益保持距离。
又有多少法律才能养成警察对权力的敬畏?显然,无论是从《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的各种禁令来看,警察担任医院副院长都是违规甚至违法的。
为什么这么多教训、这么多法律都不能祛除警察的“家丁意识”?问题出在警察权力的约束上:虽然说警察手中的权力源于公众赋予,但公众决定不了警察的升迁,公众的评价奈何不了警察,公众更不能通过人大代表对财政预算的约束影响警察的收入——这种约束的缺位事实上形成了许多警察骨子里“权力私有”的潜意识,在这种潜意识下,利益回避敏感和权力分寸感就很容易丢失。(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