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个人合作建房成功“拿地”后,遭遇了重重阻力,地方管理部门也于近期表达了否定的态度。温州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赵智强无奈地表示,合作建房到底惹谁了?
城市的高房价,曾让无数人望楼兴叹、心灰意冷。合作建房则如投石击水,重新激荡起“人人居者有其屋”的千古理想。那么,个人合作建房究竟惹了谁,必欲除之而后快呢?
温州个人合作建房遭遇阻力
11月15日,温州市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赵智强在温州宣布,该项目委托的开发商以1.0458亿元的价格取得了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江前三产安置地块”的开发权。温州的成功“拿地”,意味着合作建房进入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
然而,温州个人合作建房成功“拿地”的消息一经发布,就连番遭遇“暗箭”。首先是一份匿名举报信寄到了温州市工商局,称温州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发布广告,存在预售违规行为”;其次,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安人员通过媒体放出“狠话”称,“某些人指望媒体炒作妄图造成既成事实的想法是绝对错误的。炒作得越热闹,希望破灭得越快。”
温州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最近也向媒体表示,温州个人合作建房“根本不是集资建房,而是房产开发”,并认为温州个人合作建房“有一些做法是违规的,有些地方是涉嫌欺诈的”。这是地方管理部门对温州个人合作建房的首次公开表态。
该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了温州个人合作建房涉嫌欺诈的说法。但他强调,温州的合作建房是按照房地产开发程序去走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合作建房。
此前,建设部已要求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对温州个人合作建房进行调查。温州市房管局局长胡立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针对此项调查的汇报材料已经成文,并已经递交相关部门。但“报给建设部的材料仅仅介绍项目的整个过程,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结论”。
赵智强告诉记者,温州市房管部门在写这个调查报告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找他这个当事人了解。“这样的报告怎么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真实情况呢?”他说。
“零利润”成眼中钉?
面对重重压力,温州个人合作建房举步维艰。合作建房发起人赵智强无奈地表示,“我们只是想让大家能住上成本低的房子而已,这到底惹了谁?”
据了解,温州个人合作建房联盟拿到的地块占地30亩,总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规划建成260套住房。据测算,这一地块均价为每平方米4100元,预计建成后房屋成本价为每平方米5300元,比周边新开楼盘低30%以上。节省的30%正是房地产商的利润。
“个人合作建房,将房地产业的暴利暴露无遗,自然成为一些人的‘眼中钉’。”知情人士透露,房地产业的利润高达30%以上,维护“高价暴利”已成为房地产商之间达成的共同默契,合作建房则以“零利润”挑战了既有“秩序”,遭遇阻力也就毫不奇怪了。
“房地产商们对个人合作建房者恨之入骨,恨不能‘打倒在地,再踏上一只脚’,这倒是意料之中。”赵智强说,但有些部门个别官员的言论和所作所为,却令人费解。他说,将合作建房等同房产开发,是在给合作建房“上套”:合作建房将陷入非法预售的“陷阱”,且须缴纳房地产交易税。最终,合作建房将因此夭折,“一切都回归到房地产商的一统天下!”
温州个人合作建房项目此前曾被乐观地估计,可在4、5个月之后开工建设,2008年建成交付。“现在看来,这样的估计过于乐观了。”有合作建房者表示,与房地产开发商射来的“明枪暗箭”相比,更大的风险来自于不确定的政策因素。
对合作建房不妨宽容些
温州个人合作建房成功“拿地”后,在全国各地很快掀起了一股合作建房的热潮。一些城市中低收入人员也似乎看到了希望,人们说,“买不起商品房,还可以合作建房嘛。”
然而,温州的成功“拿地”离建成交房还路途遥远,除了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合作建房还面临非法集资和非法预售两大法律“障碍”。于是,在温州合作建房遭遇“违规”说之后,一些地方的合作建房者立即与之划清了界限。温州合作建房人的梦想似乎就要破灭。
有专家认为,拿“非法集资”和“非法预售”两顶大帽子来“套”合作建房,是不太合适的。温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何延法认为,合作建房参与者共同筹集资金与非法集资有本质的区别。非法集资指的是非金融机构向社会集资募款、获取暴利的一种行为,而个人合作建房无暴利可言,集资的目的是房屋,也不是非法集资所寻求的高额利润。据了解,为保障资金安全,温州合作建房所涉资金全部交由银行专门保管,“并只有在合作建房代表、银行、开发商、地块所在村委会4方全部到齐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此外,专家还表示,温州合作建房跟开发商是委托代建关系,造的房子产权属于合作建房人,根本不经过销售环节,怎么会是“非法预售”呢?至于合作建房者将来如何拿到房屋的产权等细节问题,则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不是不可以解决。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温州方面对个人合作建房并没有作出定论。赵智强表示,只要政府不发文件明令禁止,合作建房将按原定程序继续走下去。
合作建房在西方已是一种普遍的建房模式,在我国还面临法律和政策上的空白。专家认为,合作建房由于缺乏政策和法律规范,可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既然是一个新事物,则不妨对其宽容些,允许其试验,并通过加强监管促使其规划操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