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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公文”能否保证百姓“一米阳光”?
  2006-12-07 14:15:00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字号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 
    近日,杭州市规划局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明确规定新建高层建筑必须推行日照分析,确保周边建筑享有采光权,否则不予规划许可。《规则》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媒体记者纷纷报道。小小一个部门文件,缘何会引起如此轩然大波?

    《规则》直指“阳光权” 一石激起千层浪

    “阳光权”通常所指的是我国“民法”所说的采光权,它是相邻权的一种,本质是防止“为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别人的权利”。广大人民群众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觉醒。“阳光权”从几年前的鲜为人知到如今成热门词汇,频见报端。此次出台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直接指向“阳光权”。

    该规则明确指出新建高层建筑若造成周边已建、在建、待建或方案设计已经批准的建筑物受遮挡,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中小学学生宿舍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中的居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以及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则不应低于3小时。其中所指居室为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规则称:今后该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内所有高层建筑,包括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必须先进行日照分析,递交《日照分析报告》,确保达到上述日照标准,否则不予颁发规划许可证。

    公文出台后,当地主要媒体都做了相关报道,不少市民拍手称好。家住凤凰南苑的陈女士说,听说自己家门前的空地要建高楼,心里很惊惶,很担心家里阳光被挡,现在有这么一个规则出台,心里放心多了。持有此种观点的市民不在少数,甚至有人表示“有一种吃了定心丸的感觉”。

    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何向阳副主任说,这个规则的出台,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进步,若能严格执行,将从源头上遏制采光权侵权事件的发生,给广大市民带来实惠。

    “一米阳光”多纷争 凸现城建“老大难”

    在国家宏观调控的直接拉动下,投资需求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特别是房地产投资急剧膨胀,全国各地掀起的轰轰烈烈的“造城运动”,使房地产业成为不少地方政府的支柱产业。

    在新城建设与旧城改造过程中,有些城市规划对新建住宅楼的审批存在漏洞,使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有些开发商追逐利益最大化,违规施工,造成实际施工结果与设计规划审批结果不一致,出现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影响与其相邻建筑物的采光;还有就是有些人为了得到更多的居住便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私搭乱盖,其所搭建的违章建筑超过必要高度,使相邻建筑采光受到影响。  

    行政管理部门失职、房地产企业对利益的不法追逐等因素,使居民住房阳光被遮挡的情况频频发生,在被遮光后的处理方式、赔偿标准等方面又难以协调,由此导致纠纷不断。

    就在今年,杭州市的某小区不少住户为了要回自己的“阳光权”,一直向有关部门要说法。甚至与房地产公司发生冲突,惊动了“110”。

    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透露,近年来居民对阳光权、居住权、环境权、运营权、拆迁补偿等方面权利的关注度加大,涉及规划许可、拆迁裁决、车辆运营方面的案件明显增多。在这些案件中,动辄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一起申请行政复议。涉案人数众多、矛盾突出、影响面大,稍有不慎或处理不当,都将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不稳定情况发生。

    深度立法势在必行 其路漫漫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已有一些有关采光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四是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不少地方法规还明确规定了相邻建筑之间的距离以保障居民的采光权。

    但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从产权界定的角度出发,即明确了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采光权,邻人亦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遮挡权,以此确定受害方的采光权、通风权是否被侵害。这与国外的界定很不一样。

    在国外,很多学者认为日照权、采光权不是一个财产权,应属于人格权,它不仅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还包括了生活的安适、宁静。

    最为重要的是,我国法规对采光权的保障和补偿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一法制建设的空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侵权后申请赔偿的无法可依。全国各地普遍采取的是简单的一刀切,如《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中说,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仅这一点货币补偿,对被侵害对象的损失而言,无疑杯水车薪。为此,包括何向阳律师在内的多位法律界人士呼吁,在严格建筑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应尽早对侵犯后的利益补偿问题进行立法。可考虑对被侵权人的被侵害程度、房屋贬值情况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由侵权人进行差价补偿。

    但因各地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等因素,在国家层面立法需要极其高超的法律智慧,难度不是一般。

    浙江通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文科一语道破,从本质而言,这次规划局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其实只是行政部门行政管理的一次完善,它解决的是审批依据的问题,居民若是以此作为索赔依据,可能效果不会很理想。《规则》中第十四条虽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单位的责任做了界定,但这种界定是相对模糊的。若是开发商或者复核单位通过数据造假获得行政部门审批,以此造成侵权,公民将面对两难境地。无论是选择对索赔的民事诉讼,还是选择对行政部门行使管理职能有异议的行政诉讼,房产商、设计院、规划局三方之间容易互相“踢皮球”,使得诉讼难以维继。

    汪律师同时指出,公民若想有效维权,必须要加强法律意识,主动关注城市规划,对于可能造成的采光权侵犯提前预警,防患于未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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