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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稚嫩”罪恶是否应提前承担代价
  2006-10-20 10:26:35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 【字号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 
    --社会各界就降低接受刑法处罚年龄段问题议论纷纷

    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严重化和犯罪手法的多样化,社会各界不少人士多次提出要严惩这种“稚嫩”的罪恶,即降低应该接受刑法处罚的年龄段,以儆效尤;而一些法学专家却认为,对这些触法未成年人应保持宽容的心态,以挽救为目的,而非惩罚,这种观点在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也有所体现。

     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屡屡发生且触目惊心。2004年,黑龙江省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13岁的男孩强奸了一名14岁的女孩后,因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女孩家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这名男孩需赔付9000元的医药费。男孩因此闯进女孩家中将其母亲杀害,最终只是被判处1年零6个月的劳教。

    记者采访了解到,由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案件逐年上升,且主要表现出四个特点:第一,初始犯罪年龄低龄化。有的省区10至13岁就实施犯罪的少年甚至占到了70%;第二,犯罪手法成人化。很多触法少年作案前都会精心策划,作案后还能利用从电视、电影中学到的反侦查手段伪造现场;第三,犯罪类型多元化。这些未成年人不仅盗窃、伤害、敲诈、抢劫,还涉嫌杀人、绑架、强奸、贩毒;第四,犯罪团伙化。大多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多数属于团伙或者纠集多人作案。

    不久前在云南昆明召开的“未成年(人)保护与违法犯罪综合预防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学专家对现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剖析。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教授认为,在研究未成年人罪因处遇时,发现少年犯罪存在内因和外因致罪两种说法:根据青春期危机理论,认为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更易越轨的原因缘自二者的生理差异,从而导致心理和行为上的差异;另外,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特征很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

    专家分析认为,我国快速的社会变迁给广大未成年人带来了明显的变化:整个社会处于浮躁状态,大多未成年人缺乏一种健康的理想信仰,他们经常耳濡目染的是欺骗、争权夺利、不求务实、贪污腐化和暴力;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更为迅速、思想更加早熟;独生子女受到家庭的过分溺爱,沾染了好吃懒做、贪图享乐、不分轻重的坏毛病……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被贩卖后当童工、卖淫和参加犯罪活动;失业率的上升给未成年人增加了很多压力,他们不得不整天拼命学习。有的未成年人遇到的问题比较明显,如被拐卖致残后在街头乞讨;有的问题则比较隐蔽,如成年人在家里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和心理的虐待等等。因而未成年人会更多、更早地涉入犯罪的行列也是有迹可寻。

    群众普遍认为应严惩未成年人犯罪

    记者采访中发现,许多成年人对孩子存有的美好情感正在逐渐消失,有的人对一些作恶者因年龄问题免于法律制裁感到气愤,认为应降低接受刑法处罚的年龄段,以达到预防少年犯罪的目的。
一名在云南某企业工作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儿子上小学三年级的时候,经常被几个高年级同学“拔毛”。有一次忘了带钱,就被打得患上轻微闹震荡,而且脸上也留下深深的疤痕。“事发后,我们找到了派出所和学校,因这些不良少年年纪太小,只是对他们进行了训诫。因为担心那些人报复,我给儿子转了学校。现在儿子变得沉默寡言,我知道他心里还是很害怕。我就想不通,如果因为年龄问题而可以不对做出的恶事负责,那其他小孩都去效仿,结果会怎样;像我儿子这样的受害者不就变成白挨的吗?”

    从事网络工作的王海也感到忿忿不平。他说,在善与恶的面前应该没有年龄之分,有时候的宽容可能导致更大的犯罪。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成年人会因一时疏忽而要用余生承担后果,未成年人因年龄问题就可以理所当然地逃避责任。换个角度,如果一个人在少年时犯罪没有得到适当的惩罚,以后他可能会更加无所顾及。现在的这些孩子已经具有了故意犯罪的倾向,有些绑架、杀人、抢劫案件都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这样还能说他们是脆弱的吗?“我认为,司法机构应该准确调查这些触法少年的犯罪动机,是蓄谋已久,还是迫不得已。对于那些存心故意伤害别人的未成年人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否则无辜受害人的伤痛如何抚平?”

    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副教授姚建龙说,所里曾经通过网络进行了一项“是否降低接受刑法处罚的年龄段”的调查,绝大部分人同意并提出要加重惩罚力度。他说,现在的触法少年已经不局限于对同龄人实施犯罪,还把视线转向成年人,因此伤害了成年人对孩子的情感。

     法学专家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从源头入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导王牧教授认为,一味的惩罚不是上策,这有可能加剧触法少年再次犯罪,从而使未来社会的犯罪状况更加严重。当前,社会要考虑的不是如何加重对他们的惩罚,而是要减少社会造成他们犯罪的原因。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要考虑通过教育、感化等方式来挽救他们,创造一个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从源头上杜绝犯罪。

    王牧教授说,严惩孩子,弊远大于利。即使对未成年人判处长刑,最多20年,当刑满释放时,他们大多正值壮年,面对社会生活一无所有,没有家庭、工作,还可能受到歧视。在这种情况下,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大,许多人因此沦落为惯犯。“根据以往的调查,监狱生活让犯人交叉感染,使一些本来单纯的人变得复杂,出狱后对社会的危害会更大。”

    法学专家指出,孩子的失足很多时候是周遭环境的影响所致,在成年人支撑的这个社会体系中,滋长了许多不利于他们健康生长的因素;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这些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从而形成犯罪意识,如果不得到及时纠正,成年后就会变成一个具有深刻犯罪人格的人。

    王牧教授认为,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分歧还在于:社会的犯罪对策应以打击为主,还是预防为主。从整个社会长远利益出发,预防是上策,效果大,负面作用小。这是被理论和实践反复证明了的。他认为,无论如何,也不应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目前出现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事件无法可依,得不到适当处理,原因在于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所以,我们在指责这些孩子的同时,也该深刻反省造成他们失足的原因。如果我们能够建构一个完整、健康、快乐、宽容的社会环境,从源头上进行控制,那么,哪个孩子愿意放弃单纯而美好的前途及希望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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