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5月16日电(记者 沈汝发)福建省卫生厅近期公布的2006年第一季度省属医院医疗服务信息显示,药品收入在医院收入(含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中占了一半以上,个别医院甚至超过70%。
据福建省卫生厅公布的数据,今年1月,9家省属医院中有7家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超过50%,最高的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的比例高达70.81%,所有医院药品收入比例平均数值为54.78%;2月,9家医院药品收入平均数值为52.06%,福建省级机关医院比例达68.22%;3月,9家医院药品收入平均数值为52.94%,福建省级机关医院药品收入比例高达72.81%。
据记者了解,福建省政府早在2001年就下发通知要求逐步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规定“到2005年有条件的地区城镇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原则上降低到40%左右,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可适当放宽到45%到50%”。
通知还要求,从2002年起,各地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调整等实际情况,逐年制定各类型医疗机构药品收入的比重,对超过规定比重的药品收入一律上交,与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统一使用。
但分析福建省卫生厅公布的数据,药品收入在医院收入中占据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2003年该省11所省属医疗单位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52.64%,2004和2005年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也都在50%以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