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起,又有一批非处方药有了最高零售限价。记者昨日获悉,省物价局日前发布通知,公布了正柴胡饮颗粒等318种非处方中成药以及感冒清片等27种国家及福建省已定价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这些最高零售价格从4月15日起执行。
通知同时指出,凡在福建生产和销售的政府定价药品,均按国家和省物价局正式文件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未公布的品种、剂型、规格,各相关企业都应及时向省价格协会医药价格分会递交申报资料。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以核定表形式核定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一律停止执行。
据悉,此次进行最高零售限价的药品包括正柴胡饮颗粒、感冒清热胶囊、蛇胆川贝胶囊、人参健脾丸、养胃舒颗粒、六味地黄丸等家庭常用非处方中成药(详情可登录www.yy.fj.cn查询)。所公布的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市场上流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有关规定,针剂按低于GMP药品价格40%执行,其他剂型按低于GMP药品价格30%执行。还有部分药品执行优质优价和单独定价。
对于福建省已正式公布的非处方中成药和省增补中成药同品种药品、国家定价的处方中成药未正式公布的品种,凡经中国中药协会推荐优质并由产地物价主管部门制定优价并已向福建省物价局申报价格的药品,在省物价局没有正式公布价格前,暂按产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此次公布的药品注射剂中,粉针10ml以下配液不单独计价,统一按同含量未附配液粉针价格执行。公布的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等代表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的价格执行。已公布的包装数量规格按公布价格执行。有含量标志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
省物价局指出,这些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实际采购价(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记者 郑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