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非正常损益后,企业税后利润近两年累计达1500万元,近一年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如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认定的拥有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税后利润近两年累计达1000万元,近一年累计达500万元以上。”如果企业税后利润达到上述标准,那么该企业就具备了成为福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条件之一。
18日,记者获悉,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的通知》,明确了福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除对企业的税后利润进行规定外,《通知》还规定,列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原则上还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内资企业所经营的产业项目要符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目录,外资企业所经营的产业项目要符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目录;相关企业还需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完税证明并与中介签订辅导协议。
关于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程序,《通知》规定,由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发改局申办,经县(市)区发改局初审后报各县(市)区政府审核,再由各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市上市办)认定。
相关企业可登录http://www.fuzhou.gov.cn/查看《通知》。据了解,去年10月底福州市出台《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积极挑选和培育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有上市意向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此次对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的明确,将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
(记者 李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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