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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 不再需银监会审批
  2007-12-11 16:16:34   来源:厦门日报 【字号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银监会昨日发布通知,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调整,今后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再需要向银监会申请批准,而改为实行报告制。

  根据通知,原《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向银监会报告时,应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现改为商业银行应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各商业银行应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理财产品存续期结束后,各商业银行应对产品收益实现情况、发生的风险和处置情况,以及客户满意度等做出后评价,并将产品后评价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全景网)


责编:胡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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