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逐渐认识到,中介组织有助于改善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在化解社会矛盾,释放社会压力,以及困难群众的利益表达和利益保护中具有特殊作用。政府不仅要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且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持续有序地推进社会中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当前,我省社会中介组织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发展不平衡,与市场中介组织比较,市场中介组织发展快于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相对滞后,不适应社会建设需要。二是定位不准确。一方面是行政化倾向严重,目前有些中介组织属行政、事业建制,同政府部门有着紧密联系。另一方面是企业化倾向严重,背离了社会中介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更多体现社会服务的公益性的基本特征。三是自律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受利益驱动,一些中介机构为了承揽业务,追求盈利,抛弃客观公正原则。
当前,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四位一体”的建设格局得到确立的新形势下,中介组织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要注意把握好“持续、有序、健康”的原则。持续,就是要继续推进社会中介组织发展;有序,就是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做到总量控制,逐步扩大;健康,就是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必须有利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有利于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要端正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认识,充分认识建立社会中介组织的重要性。社会中介组织是具有社会性、中介性、公益性、自治性的社会团体,在社会建设中能够发挥政府或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要认识社会中介组织的非政府性质,充分发挥其公益性的特点。在推进政府行政机制改革过程中,政府剥离出的一些职能,不能简单地全部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而是按照需要和作用进行分类,把符合社会中介组织特征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要加快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的“脱钩”步伐。“脱钩”改制是加强中介组织监督的前提条件。中介组织要尽快、彻底实行政企分离,成为真正市场意义上的中介组织,为加强监督管理创造前提条件。同时,要结合行政机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将一些事业单位转型为社会中介组织。
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自立性、自控性要求较高的社会中介组织来说,健全和完善法律环境是其发展和加强管理监督的保证。必须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建设。要借鉴国际惯例,从法律法规上对中介组织的性质、任务、职能、组织形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资格认证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法律为中介组织提供行为依据和权益保障。
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行业协会发展是加强中介组织内部监督管理和自律工作的重要措施。首先,要帮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行为规章和行业标准,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化标准和惯例的行业协会,把一些属于中介组织监督管理的职能,如行业评审、行业规范、行业培训等,交给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其次,要帮助行业协会抓好中介组织诚信建设,对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建立诚信档案,并在网上建立中介组织信用查询网站,让客户自主选择。
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有序推进社会中介组织建设,人才是关键。要抓紧培养适应社会中介组织特征、适应社会中介组织运作规律的各类人才。要加强专业培训和法律、道德、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提高现有社会中介组织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法律自律意识、道德自律意识、诚信自律意识,自觉依法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塑造客观公正的良好形象,从而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作者系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陈元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