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健康权益是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之一。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健康权益,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力再生产与发展,保障农民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具有直接意义,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是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条件。首先,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人是最宝贵的,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所以要保证经济持续发展,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这是发展经济的前提和客观要求。其次,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劳动者各项健康权益,创造保持和增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各种必要条件和符合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主人翁精神,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这是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的基本保证。其三,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可以减少经济损失,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当前,中国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农民工正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但他们的健康权益的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劳动强度较大;劳动安全生产条件差,工伤事故频繁;劳动卫生条件差,职业伤害严重;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女职工特殊保护难落实;职业培训缺失。农民工的健康权益受侵害时有发生,难以遏制,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监管、协调缺位甚至错位;劳动关系主体不成熟;劳动关系运行欠规范;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为此,各地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在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职业安全和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一是政府要履行公共管理服务职能,保障农民工健康权益。对农民工与当地户籍人口一视同仁,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政府应承担起对劳动关系监管、协调的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职责分明、协调配合、高效运转的行政执法机制,依法办事,加大监管,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部门应认真检查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安全生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发现问题要责令其整改。工商部门对安全卫生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给予办理企业年检。
二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不仅需要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和协调,而且需要企业、农民工和工会共同努力。
企业要跳出传统的资本思维定式,落实农民工健康权益。劳动者始终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决定因素。用工企业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恪守诚信,守法经营,依法落实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工时限制、休息休假、培训教育、劳动保护等各项健康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着力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劳动者的创造精神和创新能力,推动企业发展,实现更大的投资回报。
农民工要提高自身素质,主动维权,争取与聘用企业对等的主体地位。农民工应正视自身在文化知识、业务技能、法律意识等方面的不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一方面,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抓紧时间接受职业培训,加强实践锻炼,增强创新能力,靠勤劳和智慧争取用工企业的信赖,争取社会支持,获取自身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依法维权、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农民工要积极参加工会,依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利益。
工会要创新工作机制,维护农民工健康权益。现在不少地方正在努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在这方面需要解决工会本身的体制与机制创新问题。
三要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健康权益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健康权益的社会预警制度。要针对工伤事故履赔等核心问题,制定企业欠薪报告、工资保障准备金、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等相关制度。要大力开发安全事故预警技术,增强各级政府应对突发性安全事故的能力。
建立健全农民工健康权益保障监察制度。目前,各地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是依据《劳动法》制定了适合当地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具体制度和法规;二是创新劳动监察机制。泉州市丰泽区组建一支劳动安全监督队伍,将企业劳动条件状况的监督工作纳入社区日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把劳动争议处理的基点放在街道,并向社区延伸,将各类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
建立健全农民工健康权益维护的责任制度。明确劳务输出、输入集中的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和工会的领导职责,将农民工健康权益维护状况细化为若干指标,与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一并列入对地方领导年度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指标体系,促进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侵害农民工健康权益的案件事前失察、事中出错,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恶化的,要追究具体领导责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组织协调,工会运作,企业支持,各方参与,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联动的维权工作格局。
四要构建依法维护农民工健康权益的平台。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维护农民工健康权益,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来保证。
加快制定维护农民工健康权益的法律法规。首先,有必要制定有关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对农民工健康权益维护的权利和职责等,增强对农民工健康权益维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其次,结合《律师法》,加快律师风险代理或胜诉酬金管理方面的立法进度,解决农民工想维权不会维权,请人维权酬金负担重等实际问题。
完善《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和制定更切合维护农民工健康权益实际的法律细则或办法。比如,对非公有制企业雇佣农民工,要在《劳动法》基础上,研究制定更加贴近农民工生产生活实际的就业促进法规及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监察等相关法规及细则,增强可操作性。再如,要在现有《工会法》基础上,完善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规定,界定违反集体谈判程序与集体合同内容的法律责任,保障工会集体谈判权的行使。
完善保障农民工健康权益的执法手段。现有的规定有些不符合实际,如工伤认证,要三个月至半年,如果仲裁还要两个月,法院一审审定还要九个月,时间太长了,外来农民工难以等待,应该对这类规定酌情加以修改。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作者为泉州市委党校教授王金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