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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1994年发布的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规章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于6月14日由郑斯林部长签发,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标题】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内容分类】就业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50614
【实施日期】20051001
【主 题 词】劳动 就业 令
【发 文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6 号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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