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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投诉受理程序
2008-04-16 18:24:59 来源:福建省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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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商(台胞)投诉注意事项  

    1、受理的对象是指在祖国大陆投资、工作、生活、学习的台商、台干、台生。

    2、受理台商投诉的范围,主要是台商与祖国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投资、贸易、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涉及金融、租赁、房地产、知识产权、劳资关系等方面的纠纷。受理其他台湾同胞投诉的范围,主要是其他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工作、旅行、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行政纠纷等。

    3、台商投诉协调是进入司法程序之前,由台湾同胞自愿选择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之一,属于行政调解性质。     

    4、台商投诉协调中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公正合理和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调不成的,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通常情况下,台湾同胞首先应在当地投诉、如发生紧急或特殊情况,可以越级投诉。     

    6、台湾同胞投诉如出现以下情形,可作为结案处理。A、通过台湾同胞投诉协调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调解,找到纠纷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B、台湾同胞自愿放弃投诉的;C、台湾同胞投诉后,超过两个月无故不与协调机构联系,或不愿配合的;D、台湾同胞投诉案件经过调查,已正式向台湾同胞提出解决方案,台湾同胞超过两个月不予答复的。

    
福建台湾同胞投诉协调机构案件受理程序
    

    1、台湾同胞必须由本人或代理人(持委托书)进行投诉,可以面诉,也可以函诉。台湾同胞投诉时,必须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三份)。台湾同胞在书面投诉材料中,必须如实写明投诉对象、事情经过、争议要点、相关证据、投诉请示等事项,不得或歪曲事实;并写明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本人或代理人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2、台湾同胞投诉材料同时报送多个部门时应明确主送部门,未明确主送部门的,则由案发地的台湾同胞投诉协调机构先行受理。

    3、台湾同胞投诉协调机构对已仲裁或诉讼的台湾同胞投诉案件,经台湾同胞申请,可向相关部门提供材料、了解情况、提出建议。

    4、对于台湾同胞投诉协调机构已经处理的投诉案件,台湾同胞在首次投诉后的两个月后重复投诉的,予以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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