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赴台交流活动报批流程
2008-04-16 13:55:57 来源:福建省台办
台方机构或个人发出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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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省台办提出申请,省台办于10天之内予以办结。重要赴台项目或人数超过14人,报国台办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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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台方办理入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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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
组团单位将有关材料提前40天报省台办,由省台办报国台办审批并正式下达赴台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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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
持省台办根据国台办批件所开具的批件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赴台手续(国台办批件原件由省台办代收转交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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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
须在省、市台办进行行前座谈后,凭省、市台办开具的《赴台行前准备证明》,向公安机关领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立项申请须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
1、基本材料
①组团单位立项申请报告;
②台方邀请函;
③台邀请方(人)背景、资信情况介绍;
④在台行程安排;
⑤赴台人员名单;
⑥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函。
2、大型、重要的赴台团组须提供赴台活动预案。
3、参加学术研讨活动的须提供研讨议程、议题和学术论文提要。
4、台方跨地区、跨部门分别邀请我方人员赴台参加同一交流项目,须提供活动总体安排计划及邀请我方人员的总名单。
5、其他赴台交流活动,如赴台演出、执教、合作研究等,须提供相应的项目执行情况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