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湾记者采访申请联系方式
国务院台办新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新闻处以及深圳市台办新闻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新闻处具体负责受理、审批台湾记者的采访申请。
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 电话 传真
国务院台办新闻局 (010)83912139 63571368
天津市台办新闻处 (022)23032508 23032065
河北省台办新闻处 (0311)7903875 7903293
山西省台办新闻处 (035)4045661 4045656
内蒙古自治区台办新闻处 (047)4951552 4812665
辽宁省台办新闻处 (024)23128398 23868326
吉林省台办新闻处 (0431)8902520 8904097
黑龙江省台办新闻处 (0451)3603202 3603202
上海市台办新闻处 (021)62756797 62756961
江苏省台办新闻处 (025)3306057 3306057
浙江省台办新闻处 (0571)87055067 87055964
安徽省台办新闻处 (0551)3667553 3667553
福建省台办新闻处 (0591)7817447 7855370
江西省台办新闻处 (0791)6242885 6802722
山东省台办新闻处 (0531)6904089 6914409
河南省台办新闻处 (0371)5937797 5961761
湖北省台办新闻处 (027)87820295 87122089
湖南省台办新闻处 (0731)4302758 4302758
广东省台办新闻处 (020)83307341 833765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台办新闻处 (0771)5882322 5874303
海南省台办新闻处 (0898)6534934 65334135
重庆市台办新闻处 (023)6365128 63651281
四川省台办新闻处 (028) 87536755 87530811
贵州省台办新闻处 (0851)5812003 5812003
云南省台办新闻处 (0871)3102470 3102470
西藏自治区台办新闻处 (0891)6334917 6334917
陕西省台办新闻处 (029)5233524 5397005
甘肃省台办新闻处 (0931)8416011-2531 8831467
青海省台办新闻处 (0971)8482427 84824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台办新闻处 (0951)6087219 60872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办新闻处 (0991)2301688-1306
2391319
深圳市台办新闻处 (0755)82099253 8209925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新闻处 (0991)28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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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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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1996年12月1日颁布 2002年12月2日修订)
第一条
为方便台湾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加强海峡两岸新闻交流,以加深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来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是指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地区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机构的记者、编辑(包括摄影、录像人员等)。
第三条 台湾记者的采访工作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主管。
第四条 台湾记者须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采访申请。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来北京市采访,由国务院台办新闻局受理、审批;申请到其他地区采访,国务院台办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湾事务办公室受理、审批。
台湾记者申请时应逐项详细填写《台湾新闻记者回大陆采访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经审批同意后,持国务院台办新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签发的《台湾记者采访审批同意书》传真件办理入境手续。采访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台湾记者凭《采访证》采访。
台湾记者到北京市采访,凭入境证件到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协)申领《采访证》。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采访,凭入境证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领《采访证》。
台湾记者获准进行跨地区采访,凭入境证件到采访第一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或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领《采访证》。
《采访证》为一次性证件,逾期作废。台湾记者进行采访活动应主动出示《采访证》。
第六条 台湾记者采访,由中国记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负责接待。接待单位应事先将采访内容告知被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 台湾记者采访应按批准的采访计划进行。延期采访须向原审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获准办理延期采访手续后方可进行采访。
台湾记者在北京市采访而要求增加采访项目的,向中国记协申请;在其他地区采访而要求增加采访项目的,向当时所在采访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请。
第八条 台湾记者因采访需要携带广播、电视、摄影等器材入境,应持中国记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开具的《器材通关批准书》和保函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境手续,并于出境时原物如数带出。违者,由有关部门照章处理。
第九条 台湾记者采访应当遵守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以不正当的手段采访报道。
第十条 经批准进行正常采访活动的台湾记者,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以探亲、旅游等名义入境,未按规定办理采访手续和未领取《采访证》的台湾记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访活动。如有违反,将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台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附:台湾新闻记者回大陆采访申请表(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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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新闻记者回大陆采访申请表(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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