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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提高
新华网福建频道   发布时间: 2008-04-03 11:14:29

    福建省财政厅、卫生厅1日联合发出通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决定从2008年起,将全省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80元,个人缴费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

    资金筹集方面,省级财政结合各地财力情况,实行分档补助。第一档为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原莆田县、原宁德市,人均补助60元;第二档为福清、连江、罗源、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沙县和三明、南平、莆田市辖区(原莆田县除外),人均补助45元;第三档为闽侯、长乐、永安和漳州、龙岩市辖区,人均补助30元;第四档为石狮、晋江和福州、泉州市辖区,人均补助15元。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经费由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分担。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安排。(记者 黄少鹤 实习生 林淑芳)

    

责编:王宁霞     来源: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