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的《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了解到,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时,必须实现环境卫生设施与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的“三同时”。
《条例》严格了新建、改建区域中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的要求,在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建,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概算。尚未进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开发区、旧城改建区应当限期补建。”(记者 黄世宏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