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政 务 要 闻
    领 导 简 介
    新 华 报 道
    海 西 经 济
    图 片 新 闻
    政 府 公 报
    政 府 采 购
    公 仆 论 坛
    人 事 任 免
    新 华 访 谈
    新 华 直 播
    地 方 政 务
    法 律 法 规
    网 上 办 事
    办 事 指 南
    便 民 服 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在线 >> 政府建设
厦门:环境卫生设施应做到“三同时”
新华网福建频道   发布时间: 2008-04-01 10:59:39

    记者从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的《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了解到,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时,必须实现环境卫生设施与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的“三同时”。

    《条例》严格了新建、改建区域中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的要求,在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建,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概算。尚未进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开发区、旧城改建区应当限期补建。”(记者 黄世宏 郑昭)

    

责编:王宁霞     来源: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