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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公路稽征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新华网福建频道   发布时间: 2007-12-06 10:17:43
  “老朋友,请帮个忙,我的小车有10个月没交养路费了,滞纳金交一点,罚款就免了吧!”

  “老兄啊,单位刚刚对执法做进一步规范,没有充分的理由,谁也无权减免!”

  这是漳州公路稽征处办公室副主任宁群近日与一位朋友的对话。

  从10月1日起,漳州公路稽征处进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记者翻阅这个单位新编的政策手册,发现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前后标准的差别——

  过去,执法依据《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如此规定:不缴纳的,由公路稽征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规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现在,规范了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轻微,欠缴1个月以内的本省籍车辆,不予处罚;一般,欠缴2-5个月,主动到稽征部门接受处理的,处1倍罚款;较重,欠缴6-12月,主动接受处理的,处1.5倍罚款……

  据介绍,《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中涉及处罚的条款仅有两条,但是裁量弹性空间较大,有“三倍以下、十倍以下罚款”的幅度。试行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法律受权范围内,确定了7大种类的违法行为,根据每一种类违法行为的轻重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并分别设定了相应的、明确的处罚标准。

  对此,有人评价说,规范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针对性强,可操作性较高,权责划分一目了然,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只要对照细化标准按图索骥即可,如果需要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也有相对应的制度予以适用。

  今年7月,在省纪委、监察厅召开的全省预防腐败会议上,开展规范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被列入议事日程。根据部署,漳州公路稽征处被列为市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10个试点单位之一,这也是交通厅第一个被列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单位。

  列入试点单位后,他们对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制定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漳州公路稽

  征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试行)》以及一系列配套制度。

  “斩断行政权力‘寻租空间’,新政切实可行。”漳州公路稽征处处长褚建瑜在接受采访时说,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防止了执法人员办理“人情案”、“态度案”,最大限度地扼阻了“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的现象。试点以来,上门求情的人少了,在办事窗口因对处罚不满讨价还价甚至吵闹的人也少了,实现了“零投诉”。(记者 吴宏雄)


责编:胡善安     来源: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