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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柔情办铁案 检察官点滴促和谐
新华网福建频道   发布时间: 2007-11-13 16: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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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台了第一个具有专门指导性的文件——《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厦门市检察机关如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把宽严相济政策落实到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中,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是当前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一个重大课题。

  基层检察院不仅是检察机关的基本力量,也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窗口。基层检察院处在执法办案的第一线,同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广泛。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评价,主要来源于对身边的基层检察工作特别是执法办案的感受。所以,基层检察院的形象反映了整个检察机关的形象。他们从检察工作的第一线走来,他们所诠释出的检察精神和检察风貌深入人民群众的心中。

  连日来,记者走访了湖里区检察院和集美区检察院,亲身体验检察官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的办案特点。

  形象由点滴串起,形象从点滴做起。两年来,湖里区检察院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积极探索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路子,先后有八起类似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由于检察机关和人民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形象深入人心,2007年,湖里区检察院被光荣评为第二届“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成为厦门市检察院的形象品牌。



柔情办案,群众送上锦旗。


  案例1.被告上有老下有小

  检察院放弃起诉


  提示:一时冲动打伤朋友,主观恶性不大,且伤势较轻的,打人者付出了伤害赔偿,检察院也可以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不起诉处理意见。

  43岁的安溪人陈某在厦门打工已有好多年。一向老实巴交的他,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会惹上官司。今年3月18日下午,陈某跟往常一样在集美区后溪镇崎沟村的一处工地上钉模板。当时在工地上一起做事的还有其他几个江西籍的工友。其中一位工友姓周,与他在一起共事已有半年。

  当时找不到钉桶的陈某,在工地上冲着正在楼上作业的工友们大声吆喝。可吆喝了半天,仍然没有回应。无奈之下,他只好自己跑上楼找。找到了钉桶之后,陈某准备下楼,他提着钉桶刚刚跨过一道脚手架横梁之后,又马上返回。

  陈某之所以返回,是因为他听到了一向少言少语的工友周某好像骂了他一句什么。他想和工友理论一番。可不曾想到,周某却险些把他从四楼推下来。

  被人拉上来以后,陈某情急之下用手中钉铁钉用的锤子,向周某的后腰砸了过去。两人立马被在场的其他工友分开了。然而,陈某的这一锤子让周某在三天之后住进了医院。

  医疗诊断确认,周某的脾包膜下血肿。经法医鉴定,周某所受损伤系轻伤,已经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得知这一情况,陈某懊悔不已。

  事后,陈某赶往医院看望了这一位本来关系不错的同事,表达深深的歉意。在得知周某的医疗花销较大时,他给周某送去了2000元。
由于已经达到了立案标准,该案于今年5月14日移送到了集美区检察院。

  懊悔不已的陈某诉苦说:“我们夫妻俩一个月才赚一两千元,老家还有年迈的父母,孩子正在上学,负担实在重。我最担心的是给我判刑,这样对家人的损失实在大。”

  四天后,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当事双方达成协议,陈某家属同意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并支付对方赔偿款。归案后,陈某除积极配合司法部门的工作外,还对自己所犯的罪行真诚认罪悔过,同时,他也得到了被害工友的谅解。

  承办检察官说,如果把这个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有可能造成被告跟受害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今年6月27日,集美区检察院对陈某故意伤害一案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如今,被打伤的周某已痊愈出院,陈某也因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处理而又回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轨道上。两工友之间像没发生什么事一样,和好如初了。周某的妹妹动情地说:“厦门检察官很有责任心,非常照顾我们打工者,其实,我们也不愿意看到对方入狱吃苦。如今他们之间会互相打招呼、开玩笑呢。”


  案例2.建立刑事和解制度

  原被告一起送锦旗


  提示:因琐事发生口角,从而引发纠纷乃至造成轻微伤害,当经办案部门将这类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是对案件进行例行审查、批捕,还是多花一些时间分析、了解案件的起因,寻求化干戈为玉帛的解决途径呢?

  案件办结了,被告、受害人都送来了锦旗,你一定感到惊诧和不解,告诉你,这是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刑事和解的做法获得的“双赢”结果。

  2005年9月的一天,蔡某和吴某在中埔水果批发市场发生了由争吵而引发的厮打。混乱中,蔡某的右手指被破碎的啤酒瓶割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第二天,吴某被刑事拘留。在审查批捕阶段,吴某的家人提出和解请求。检察干警了解到受害方也愿意和解,考虑到本案系“轻伤害案”,属于允许“自诉”的刑事案件范畴,加之吴某是初犯,主观恶意小,犯罪情节轻微,具备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条件。

  湖里区检察院最终做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决定,以刑事和解形式处理该案。最后,在双方自愿向检察机关提出调解的基础上,双方都签下了《调解备忘录》,吴某向蔡某一次性支付3万元赔偿金,受害人则放弃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权利。湖里区检察院也对吴某做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事后,双方当事人都对结果满意,并各自制作了“执法为民”、“公正高效”的锦旗,送给湖里区检察院,并写了一封动情的感谢信。

  据悉,这是湖里区检察院受理的第一起双方申请和解的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这起案件的加害方和受害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检察机关的首次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后,湖里区检察院相关部门对如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规范。

  案例3.受害人为被告求情

  检察院从宽处理


  提示:足智多谋的检察官巧办了一起陷入僵持的车祸刁难案,最终被告主动付出伤害赔偿,换得受害人家属的求情,检察官能从宽处理被告吗?

  陈某在雾蒙蒙的夜里开车回家,不小心撞死了一位老人,还撞伤了老人身边的两位家属。陈某原本应当受到刑罚的追究,但他积极付出了伤害赔偿,被害人家属也为被告人写下一份请求书递交给检察院为被告人求情。今年8月17日,集美区法院判处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5岁的陈某,家中的土地被征用之后,他一直靠贩运生猪等小生意维持家庭开销。今年2月22日晚上11时许,陈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回家。陈某驾车沿集美区杏林碑头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某一市场附近时,由于天黑雾大,加之他没留心观察路面情况,导致在马路上顺向行走的一家三口被其尾随碰撞,造成1死2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这起事故的受害方是一对外地中年夫妇和他们年幼的孙子,事故造成中年妇女包某因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中年男子尹某和孙子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在事故发生当天,尹某与妻子包某、儿子、儿媳等人一起去看望亲人,走在后面的儿子及儿媳亲眼目睹了这一不幸事故的发生。

  在事故发生后的较长时间内,由于在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受害人家属情绪上较为激动,双方的矛盾有进一步激化的可能。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核实案情,发现陈某确实尚未赔偿受害方的损失,仅支付了2.5万元的医疗费用。

  接手案件之后,为设法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集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的伤害,说服其向受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则悉心和受害人家属沟通,希望其提出客观、合理的赔偿诉求。

  承办检察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与协调,7月6日,陈某和尹某家属终于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陈某当场向受害人家属道歉,并一次性支付了18.5万元赔偿金。同一天,受害人家属向集美区检察院提交了一份请求书,恳请在追究陈某刑事责任时能给予从轻处理。

  10天后,集美区检察院对陈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并在起诉书中对陈某积极赔偿的行为予以肯定,同时建议法院对陈某从宽处理。

  离开厦门回到老家的受害家属,特意委托在厦门的朋友给集美区检察院送来了一面绣有“心系百姓、为民办事”的锦旗。(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 纪实 田海滨 图/张辉煌)

责编:胡善安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