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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次明确在校学所生婴儿户籍
新华网福建频道   发布时间: 2007-10-22 16:21:47
    新华网福州10月22日电(记者孟昭丽)记者从福建省教育厅获悉,福建首次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所生婴儿如何落户,其中在校学生未婚生育的子女户口将随其外祖父母落户。

    《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办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已婚学生双方均为在校就读学生,且双方户口均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已婚学生一方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将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落在其配偶所在地。 

    《办法》还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未婚生育,其户口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随外祖父母落户。

    根据规定,福建在校学生为其婴儿申报出生户口时,公安派出所凭在校生提供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已婚学生还需提供《结婚证》,便可以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此外,为了给福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营造宽松环境,《办法》还规定,自愿到福建省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户口在学校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原户口所在地、家庭所在地、就业地设区市的城区;其户口不在学校的,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或将户口迁往家庭所在地或就业地设区市的城区。

    据了解,此《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完)

        

责编:王凡凡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