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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7月24日电题:农民工莫走“私力维权”道路--福建邵武农民工为讨医疗费犯罪引发的思考
新华社记者郑良
在狱友帮助下,在福建邵武市看守所服刑的农民工全德财日前写下一份民事诉讼起诉状,要求雇主吴长坤就其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历经漫长而辛酸的"私讨"并付出锒铛入狱代价后,全德财终于明白,法律才是他能够依靠的维权利器。
“私讨”不成走上犯罪道路
去年3月,全德财在邵武市一建筑工地挖地基时,身旁围墙突然倒塌导致重伤。为向包工头吴长坤讨要医疗费,全德财用尽自己能想到的办法:上门催讨、上访、申诉、诈骗、勒索……
今年1月,全德财因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今仍然没钱动手术取出植入体内的钢板。
7月12日,全德财在看守所向记者讲述了他为讨医药费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
2004年,35岁的全德财从老家福建泰宁县到邵武打工,靠在工地做临时工为生。去年3月,当地一包工头吴长坤找到全德财,请他帮忙在自己承包的建筑工地做工。当月29日,在工地挖地基时,因身旁围墙突然倒塌,全德财被压成重伤。经检查,全德财左胸肋骨被压断5根,腰椎骨压断3根,右手手臂被压断。根据医疗计划,全德财至少要动三次手术,住院3个月。
吴长坤支付首笔手术费2万元后就不愿再掏钱了。无奈之下,全德财让人把自己抬到邵武市政府门前,要求政府帮助解决问题。在市长过问下,经劳动监察部门出面协调,4月14日,吴长坤和另一名包工头陈某又拿出两万元医疗费,全德财接受了第二次手术治疗,腰椎和右手臂植入两块钢板。
6月初,全德财出院,支付医疗费用4.3万元,加上护理费用等开销,自己贴进了8千元。根据医生的安排,他还需在来年3月再接受一次手术以取出体内钢板。
包工头给的钱已经用完,后续医疗费、营养费没有着落,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全德财只得上门再找吴长坤要钱。开始时,吴长坤躲着不见,全德财就一周上门两三次催讨,并多次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7月底,吴长坤提出,再动一次手术最多4千元,自己一次性给8千元,全德财保证以后不烦扰他。双方签了"私了"协议。
2006年12月初,全德财到医院接受检查时被告知取出钢板的手术至少需要1.5万元。"私了"协议白纸黑字写着不得再找吴长坤要钱,可手术费还差1万多元。
12月底,全德财找到吴长坤,提出自己最近承包了一些工程,想以每天400元的价格向吴长坤租用3台空压机和一台切割机用于施工。吴长坤觉得租金价格比较满意,就一口答应下来,当天就把4台机器交给全德财。拿到机器后,全德财立即转手卖给旧货市场,取得赃款3700元。
2007年1月上旬,吴长坤多次要求全德财归还所借机器,全德财则以讨要后续医疗费为由要吴长坤汇款到指定账户,否则就不归还机器。吴长坤被迫6次汇款共8400元到全德财指定账户。1月20日,全德财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5月23日,邵武市法院以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处全德财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我错在不懂法律”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全德财多次提到,不懂法律是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最重要原因。
记者:当时怎么想到要用(诈骗)这种手段讨医药费?
全德财:没别的办法了。自己是外地人,当地没有亲朋好友,如果是当地人在工地受了伤,工头不敢不赔的。
记者: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犯罪吗?
全德财:当时不知道,只觉得我在工地受伤,包工头给医药费是天经地义的。
记者:为什么不向政府要求救助呢?
全德财:政府出面协调过。后来我又向劳动部门反映,他们让我出示劳动关系证明,我提供不了,他们也帮不上忙。再说自己都签了"私了"协议,再找政府觉得有些理亏。
记者:想过提起诉讼要求吴长坤赔偿吗?
全德财:诉讼的事根本不懂,只想着靠自己去讨。来这里(看守所)后,周围的人告诉我可以直接起诉吴长坤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他们帮我写了起诉状。
记者: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吗?
全德财:我错在不懂法律,不知道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走了许多弯路。
全德财告诉记者,由于没钱动手术,当初植入体内的两块钢板至今未取出,天气稍有异常,伤处就会锥心般疼痛,脚趾麻木。
农民工维权需寻求“公力救济”
邵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股长肖丽萍告诉记者,全德财曾经来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求助,由于包工头吴长坤不属于企业主,也未在工商局登记为个体户,其用工行为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都没办法帮助他。
福建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认为,吴长坤与全德财之间存在民法上的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全德财可以向吴长坤及工程发包人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曾凌认为,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免除了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具有法律效力。
曾凌提出,农民工要有依法维权意识,寻求"公力救济",依靠国家公权力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由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农民工很难做到与企业主平等协商、讨价还价,"私讨"、"私了"等依靠自身力量进行的"私力救济"结果往往是强势者减免责任、弱者吃亏。此外,一些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方式简单粗糙,容易造成私力救济不当而触犯刑律,最后因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酿成悲剧。
曾凌说,立法、政策层面应加强对农民工群体保护,减少其寻求“公力救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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