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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择校生"无需再向学校缴纳学费
新华网福建频道   发布时间: 2007-07-21 08:01:18

    新华网福州7月20日电(记者沈汝发)从今年秋季起,所有的“择校生”将无需再向学校缴纳学费。这是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和省政府纠风办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要求的,通知还对择校费的清退问题进行了明确。

    这份《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择校生”缴纳择校费后,除按政策规定的代办费、寄宿生住宿费外,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择校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搭车收费。

    根据通知要求,高中择校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对原在校的“择校生”,在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后,从2007年秋季开始对这部分学生也不再收取学费。由于择校费的清退问题,引起不少学生和学校的争议。在这份通知中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缴费后未入读的,其择校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入读后终止学业的,其择校费按收费标准折算成每学期标准,对终止学业以后未入读的各学期按折算后的学期收费标准予以清退;开除学籍的,其择校费不予清退。

    此外,通知还要求,学校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择校生”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给学校,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平调,不得用收取的择校费抵顶财政拨款,“择校生”的收费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对因改善办学条件,尚有银行贷款的学校,收取的“择校费”应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完)


 

责编:胡海明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