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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现行政策不允许普遍生二胎
新华网福建频道   发布时间: 2007-07-16 14:42:01

    近日,社会上有一些不明政策的人传言国家生育政策将有所松动,可以普遍生育二胎。昨日,福州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生育政策并不会改变,除了政策规定的情况外,不允许普遍生育二胎。

    福州市人口计生委负责人表示,由于全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存在一定差异,人口发展不平衡,所以具体生育政策由各地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来进行规定。市民不可因个别省份生育政策不同就误解为生育政策放宽。目前还有人简单认为中国的生育政策就是要求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这是对我国生育政策缺乏了解而得出的一个不准确的归纳。福建省早在1988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就已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二孩。

    这位负责人表示,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国策,未来十几年,福建省人口总量还将以每年30万人左右持续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仍有相当难度。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等问题使我省人口发展正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所以,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仍然是我省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一些人认为鼓励生育可以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以及老龄化社会的问题,是不正确的,因为其中还涉及到了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的观念改变等诸多深层次的问题,并不是单单依靠人口政策的调整可以解决。

    这位负责人重申,根据福建规定,目前有6种情况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城镇人口:1对夫妻已有1个子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1个子女:(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2)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3)患不孕症,合法收养1个子女后怀孕;(4)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5)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6)夫妻双方从港澳台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6年。

    2.农村人口: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已有1个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1个子女:(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2)男方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3)女方无兄弟且只有1个姐妹,男到女家落户,赡养女方父母;(4)只有1个女孩。

    3.归国华侨: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2)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6年,只有1个子女;(3)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4.港、澳、台: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的,双方婚后生育或港、澳、台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省《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5.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5年的,可以生育2个子女。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可适用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

    6.再婚夫妻: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1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2个子女的,经批准均可再生育1个子女。(记者黄戎杰)    

责编:王宁霞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