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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7月10日电 题:法院推行“悬赏执行”引争议
新华社记者郑良
福建厦门市集美区法院立案大厅的办事指南触摸屏“执行措施”栏上,近日多了一项内容:“悬赏执行”。根据集美法院的规定,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人,可以获得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最高为已执行财产20%的奖金。
由于“悬赏执行”将部分执行成本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增加了当事人诉讼负担,在社会上引发争议。
“悬赏执行”让“老赖”履行债务
集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曾胜介绍,集美法院去年开始试行“悬赏执行”,先后成功执行三起“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查清财产线索”的案件。
2005年6月,吴某与连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集美区法院判决连某偿还吴某19.9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连某便销声匿迹了。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无法查明连某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一度中止。
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后,法院判断连某可能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征得吴某同意后,2006年5月12日,集美区法院发出“悬赏执行”公告,限令被执行人连某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到法院履行还债义务;凡举报连某财产线索者,一经查实,按该线索执行到金额的10%予以奖赏。
法院将悬赏公告贴到连某出生地、住所及可能经常活动场所的显要位置,并通过互联网和当地新闻媒体对悬赏执行的过程进行宣传报道。2006年6月,在舆论压力和心理压力下,连某主动到法院,要求法院主持和解。最终,连某与吴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吴某很快拿到连某承诺支付的15万元。
2006年8月、11月,集美区法院两次发出“悬赏执行”公告,迫使两名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到位金额18万元。
曾胜说,“悬赏执行”使被执行人处于社会监督下,强大的心理、舆论压力将产生作用,促其履行债务。
2006年11月,集美区法院出台关于悬赏执行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对悬赏执行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奖励额度作出明确规定。
2007年6月26日,悬赏执行作为一项执行措施,正式向社会公布。
争议
悬赏执行程序的启动,需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悬赏承诺书,承诺从执行到位的金额中给付一定比例的奖金。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悬赏执行实际上是由申请执行人承担部分执行成本,把法院本应完成的调查、发现线索工作负担转移给了当事人,与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司法理念相悖,也损害了法院与法律的权威。
但实践中,“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财产难寻”。丁耀霜告诉记者,以“查询银行账户、划拨个人存款”措施为例,厦门有近20家银行机构,一一查询需近一周时间,在案多人少情况下,法院很难完成庞大的调查核实工作。“一般情况下是由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法院再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
曾胜认为,“悬赏执行”确实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诉讼成本,法院在制定悬赏执行办法时,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实施悬赏执行需满足如下条件: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下落不明,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有转移、隐匿财产可能;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法院依职权又无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曾胜强调,法院用尽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仍然无法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并在申请执行人自愿情况下,才会考虑适用“悬赏执行”。曾胜告诉记者,申请执行的数额由悬赏人确定,但对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奖励金额不超过执行到位现金或财产变现价值的20%。
“悬赏执行”有助破解“执行难”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认为,“悬赏执行”发动群众力量推进判决执行,具有积极作用,但悬赏费由申请人负担的方式有待完善,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使得法院、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付出包括金钱和诚信在内的社会资源代价,被执行人应当为这些代价承担责任,悬赏费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
福建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庆才告诉记者,尽管现行立法对“悬赏执行”没有作出规定,但国家政策是鼓励这一做法的。2005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建立执行财产线索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陈庆才说,不少难以执行的案件是由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甚至外逃躲债导致,如何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执行财产线索是执行中的难题。在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发现相关线索渠道有限的情况下,通过悬赏发动社会力量获得更多执行线索,使“老赖”无处藏身,有助于破解“执行难”问题。
记者采访发现,不少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持赞同态度,不少人表示,一些“老赖”为逃避法院执行,转移财产手段不断翻新,单单依靠法院很难发现执行财产线索,在保证执行到位的前提下,愿意支付一定比例的悬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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