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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水产养殖必须“有据可查”
新华网福建频道   发布时间: 2007-05-30 16:21:46

    新华网福州5月30日电(记者 涂洪长)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从6月起,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全省水产养殖企业和渔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中,依法推行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

    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首先以已认定的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国家级及省级水产养殖标准化示范区、科技入户示范区和健康养殖示范区以及出口水产品基地为重点,率先实行这一制度,然后逐步推广。同时,鼓励、指导个体养殖户实行养殖生产记录制度。

    通知规定,各养殖企业必须由专人负责,如实、认真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表》等生产原始记录表,不得随意涂改、销毁;所有生产记录必须完整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阅。对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养殖生产记录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完)

    

    

责编:章文建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