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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违章建筑房产 法院判决交易无效
新华网福建频道   发布时间: 2007-05-22 08:07:21
     新华网福州5月21日电(记者郑良)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转让违章建筑房产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
    

    2006年2月,福州市民王女士因购买房屋与李先生认识,李先生声称其有一幢五层楼房要出售。经多次实地查看并了解情况,王女士与李先生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0万的价格购买该幢建筑面积达750平方米的楼房。
    

    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支付10万元定金。其后,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多次产生争议,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李先生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先生所建房屋的土地属于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住宅小区,住房建筑总高度在14米以下,一般楼高3层半,允许建筑面积350平方米。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本案讼争房屋未按规划建造,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期未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对于房屋的权利来源是否合法,产权是否清晰,李先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交易无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王女士与李先生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同时指出,本案中,买卖双方对造成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都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损失,判决李先生返还已收取的定金10万元,对王女士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完)

责编:胡善安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