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
    政 务 要 闻
    领 导 简 介
    新 华 报 道
    海 西 经 济
    图 片 新 闻
    政 府 公 报
    政 府 采 购
    公 仆 论 坛
    人 事 任 免
    新 华 访 谈
    新 华 直 播
    地 方 政 务
    法 律 法 规
    网 上 办 事
    办 事 指 南
    便 民 服 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在线 >> 新华福建报道
健康险续保加条件 侵犯保户知情权
新华网福建频道   发布时间: 2007-03-16 08:08:51

    新华社福州3月15日专电(记者康淼)福建消费者许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健康险,3年后续保时,保险公司因为许某患有轻度脂肪肝及总胆固醇轻度增高,便做出增加保费、降低档次等决定,福建省消委会认为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该案被列入2006年福建省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据福建省消委会介绍,2003年许某购买了太平洋人寿南平中心支公司经营的太平盛事健康一生寿险,并购买一份健康险--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6年3月21日,保险公司在核投保人许某的健康险时,发现许某患有轻度脂肪肝及总胆固醇轻度增高。保险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定做出增加保费、降低档次及部分免责的决定,如果投保人不同意,按现金价值退保。许某提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告知且合同上也未注明续保条件,认为保险公司此举不合理,侵犯其知情权。经调解,太平洋人寿南平中心支公司同意许某的要求,寿险和健康险全额退保,合计5927.7元。

    福建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说,保户续保条件等规定应作为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因为这些文件和规定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是出险后理赔的重要依据;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并作明确说明。如保险公司事前未提供此类文件,或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有关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完)

责编:霍志红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