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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初中阶段学校无权开除学生
新华网福建频道   发布时间: 2007-01-22 09:26:06

    新华网福州1月21日电(记者 孟昭丽)记者从福建省教育厅了解到,《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出台,《办法》规定在初中阶段,学校无权对学生处以开除或勒令退学的处罚。    

    福建省教育厅要求各学校对于学生的处分要慎之又慎,要通过批评教育达到更好地促进学生发展的目的。《办法》规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或勒令学生退学。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学校的批评处分,学生也有申诉主张的权利。《办法》规定,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诉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办法》还规定,学校要建立学生的成长档案,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成绩两个方面。学生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重考,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重考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科学业考试,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擅自缺考或作弊的学生以不及格论处。(完)

责编:胡善安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