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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1月14日电(记者项开来)《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实施,《办法》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信息发布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以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
据了解,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租赁承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外,其它如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有关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信息的都适合本《办法》。
《办法》明确,招标人在国家指定媒体或者在福建省内指定报刊及其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信息网络。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个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布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要在指定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间10天内不得删除。
《办法》要求,指定媒体要负责对招标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发布要求,项目招标事项经核准,招标人未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指定媒体不给予发布招标信息,同时要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内容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信息不一致时,要及时纠正并重新发布。给招标人造成不良影响,要向招标人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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