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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12月27日电(记者苏杰)26日,福州市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3类外来务工人员可在福州落户。
这3类人员是:
一、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在福州市市区及福州所辖闽侯、长乐等8县(市)城镇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与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且已办理社保手续;
二、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在福州市市区及所辖闽侯、长乐等8县(市)城镇已办理“暂住证”,并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或获得福州市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在福州市市区及所辖闽侯、长乐等8县(市)城镇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满5年,年龄45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取得高级技工、技师资格。
通知还明确了“合法固定住所”的范围,包括:拥有《产权证》的自有住房;具有契税完税证明的已购自有商品房;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单位分配租住的公房;设有集体户的就业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所。
通知说,上述3类人员如果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入的,公安机关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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