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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就有的美好理想和追求,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人类共同价值观。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既明确了我们着力构建的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也明确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任务,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及其发展规律的最新认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角度分析,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作为和谐社会基本条件的公平正义的实现,相当大程度上体现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公平正义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尽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以此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实现社会的有序。在这个问题上,要特别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政府要努力创造条件,为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日渐丰富的物质保障和日趋完善的制度保障。这些基于公平正义的要求,体现在保证公平正义价值得以实现的公民合法权益,包括平等地参与政治、实现当家做主的地位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对社会财富和资源平等参与分配的权利,就业权的保障和生活困难时获得基本救助的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等。真正做到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劳者有其薪、读者有其书、患者有其医,让少有所学、壮有所为、老有所养,实现温家宝总理所说的,祖国是一个阳光花园,人人都共享改革的成果。
这些年来,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范围不断扩大,实现程度不断提高,这得益于改革开放政策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同样的,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公民合法权益的进一步扩大和实现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仍然离不开改革开放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物质财富的日渐丰富和文化的日益繁荣,这是公民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坚实的物质基础和良好的思想文化条件。与此同时,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样重要的是,在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的制度建设,要通过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形成有效率、有质量的制度,把公民合法权的保障建立在有法律规范的制度之上,让这一系列制度运行形成一个完整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的机制,使公民合法权益在这种制度运行过程中,主要通过体制内的渠道得以实现。这一系列制度,包括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旨在保证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政治制度,以公共服务为目的的公共财政制度,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合理配置制度,公平和效率并重的社会财富分配和再分配制度,以及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只有这一系列制度都建立起来,并且有效地运行起来,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得到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才具备基本条件。
(作者是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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