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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福建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布和使用数据的通知
新华网福建频道 2006-03-01 17:09:45

闽政办[2005]2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在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历时两年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体工作已圆满结束。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已于12月6日发布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公报和利用经济普查资料核算的2004年GDP数据,将于年底前陆续发布。我省将按照国家要求,于2005年12底前陆续发布《福建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二、三号)和利用经济普查资料核算的2004年GDP数据。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各地经济普查数据的发布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参照《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框架,并结合实际,抓紧做好本地区经济普查公报的发布工作。

    二、各地经济普查公报发布的数据,必须以经福建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并反馈的数据为准。

    三、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总结“十五”计划、编制“十一五”规划和2006年计划时使用经济普查有关资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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