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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川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各位代表: 我受福建省体育总会第四届委员会常委会的委托,作修改《福建省体育总会章程》的说明: 《福建省体育总会章程》,曾经过历届代表大会修订。现行的《章程》于1991年第四次全省代表大会通过,1999年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从框架上进行了规范并以通讯形式通过。 本次《章程》的修改,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从近年来体育工作的实际出发,将《章程》进一步细化。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本章程共八章四十九条。(修改或增加的部分用黑体字标出)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对本会的宗旨进行了调整,在联系对象中增加了“体育爱好者及热心支持体育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的内容。调整后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联系、团结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及热心支持体育事业的团体和个人,联系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体育界人士,努力发展体育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第(一)至(三)款调整为: (一)宣传和普及群众体育运动,不断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 (二)举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全省性、境内国际性比赛和体育活动,进一步提高竞技运动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 (三)大力推进体育改革,对体育事业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增加第(六)款:发展体育产业,培育体育市场,开发无形资产,促进体育产业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中注明: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同时为简化入会程序,改为“经省体育局审查同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省级项目协会、俱乐部、省级行业和系统体育协会及各设区市体育总会自动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增加:单位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由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 个人会员不超过50名,可吸收体育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行业中关心支持体育有特殊贡献的人士参加,不实行替换原则。 对原《章程》中第八、九、十条进行了修改与删除。将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改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删除了会员入会程序。在会员享有权利条款中,将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改为可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相关活动的组织工作、裁判员培训选派工作、科研及其他业务工作。 另外,对处罚作了进一步明确,以利于体现福建省体育总会受福建省民政厅和福建省体育局的受托,对省级体育类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的职能,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经常委会表决通过,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到撤销其会员资格并提出撤销其社团法人资格的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中增加本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委、委员,由全省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继续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名誉职务,由全省代表大会聘任。(现为第二十三条) 另再增加未当选本届职务的上届常委以上委员,可授予本届荣誉委员称号。(现为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中本会经费来源增加赞助及其他市场开发收入。 第三十四条 修改为“本会根据国家的各项财经法律和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修改为“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任时,必须在监督交接人负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修改为“本会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章程》经福建省体育总会第五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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