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中,如因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市民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其责任。日前,市监察局出台实施了《泉州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试行)》。
按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十六种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行政审批过错责任:
一、违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擅自保留已取消的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未依法书面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擅自增设审批环节、申报条件(材料)的;
六、行政审批事项应进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未按规定进入中心办理的;
七、要求服务对象在进入中心办理前先到本单位进行预审的,或按规定应在中心办理的审批环节而不在中心办理的;
八、未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九、对在中心组织召开的联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不执行、不认可,并在办理批文、审查意见时,作出与会议纪要、决定精神相悖的审批意见等行为;
十、工作作风粗暴,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损害服务对象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十三、违反规定利用审批、服务权“吃、拿、卡、要”的;
十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或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
十五、因审批行为责任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六、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和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出现这十六种行为之一,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实施以下责任追究:由市效能办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违反党纪政纪条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记者 陈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