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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师来厦门任教可享受免税待遇

【字体: 】     2008-04-23   新华网福建频道
 

    记者从昨日地税部门在部分院校举办的外籍教师税收政策宣讲活动中了解到,按照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符合条件的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来厦门工作,可以享受到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待遇。

    根据税收协定,外籍教师除了适用和其他外籍人员一样的税收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到额外的优惠待遇。即对来自协定缔约国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到我国从事教学、研究等工作的,给予一定条件的免税优惠。

    这种免税优惠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规定免税期,即对在符合免税条件的机构从事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给予三年(或两年)免税,三年(或两年)后征税;另一种是规定免税条件,即对在符合免税条件的机构从事活动的教师、研究工作人员在我国聘用期不超过三年(两年)的,予以免税,聘用期超过三年(或两年)的不予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了享受免税待遇的人员和条件。如: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从事教学或科研机构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在我国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有关教学、研究工作;这些院校、机构必须是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和符合条件的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等等。只有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协定规定的免税待遇。(记者 陈泥 通讯员 余娜 黄小红)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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