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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政府采购金额超十万需公开招标

【字体: 】     2006-09-18   新华网福建频道
 
  福建日报讯(通讯员 吴会明)为明确2007年度政府采购范围,日前,厦门市集美区对2006年度全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作了调整。

    集美区规定,今后,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货物或服务相关设备时,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次序选择采购形式进行。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实行政府采购,采购组织形式为分散采购,采购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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