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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出台政策让农民工享有同城待遇
新华网·福建频道     2006-09-18    来源:闽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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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矿山、煤炭等行业,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9月14日颁发的《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对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权益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这是南平市首次就农民工问题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根据这一文件,南平市将通过五年的时间基本形成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就业制度目标,并让农民工逐步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公积金以及城市公共服务,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在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方面,《通知》要求:落实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必须同酬;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发放以现金形式,做到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坚持8小时工作制,用工单位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

    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有关部门可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制裁。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将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一直以来都是农民工的两大心病,《通知》对此提出了灵活的措施破除障碍。

    《通知》指出:在工伤保险方面,凡符合国家和省直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矿山、煤炭等行业,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得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不得采取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捆绑”参保的方式。在大病医疗保险方面,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此外,在养老保险方面,我市有较大的突破,提出对在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在新单位就业后给予接续,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费。农民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随着这一系列配套措施的陆续细化出台,将从体制和制度上真正改变农民工城市生活的历史。 (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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