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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木竹制品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华网·福建频道     2006-06-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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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木竹制品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木竹制品产业集群发展步伐,提升木竹制品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业产业集群的若干意见》(南政〔2005〕综41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做到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并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举,生态体系与产业体系协调发展。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高新技术为支撑,产业升级为重点,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布局,提高木竹制品产业集中度与集聚力,树立品牌效应,提升木竹制品产业的竞争力,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

    (二)发展原则

    1、坚持保护和发展并重,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鼓励木竹资源就地加工增值,发展精深加工,提高木竹资源综合利用率;

    2、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发展重点产品、知名品牌,杜绝引进淘汰项目和污染项目;

    3、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原料林基地;

    4、鼓励木竹加工企业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做大做强木竹加工龙头企业;

    5、鼓励木竹加工企业向加工园区集聚,提高木竹制品产业整体水平。

    二、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重点

    (一)发展目标

    到2010年,木竹制品产值达47亿元,年均增长10%,规模以上加工企业年均增长15%。培育3亿元企业1家,亿元产值龙头企业9家,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20家。到2020年,木竹制品产值达70亿元,培育5亿元企业1家,3亿元产值龙头企业3家,亿元产值龙头企业10家,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30家。

    (二)发展方向和重点

    用现代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木竹加工业,实施技术创新战略。一是充分利用闽北丰富的杉木小径材和竹材资源,重点开发与现代建筑相配套的功能型、节能型、环保型的建筑构件和新型装修装潢材料为主的新型复合材料,促进木竹加工逐步由工程材料加工向材料工程系列加工方向发展。二是重点发展木竹改性材料,即对木竹进行化学改性处理(防腐、防蛀、防霉、阻燃和树脂化处理等),提高木竹材料的机械加工性能。三是重点发展以杉木层集材、异型胶合板、竹材胶合板、单板层积材、板条平行层积材、木束定向层积材、竹木复合板、木(竹)塑复合板、木(竹)金属复合板、木(竹)聚酯复合板、无机涂饰等结构型人造板。四是重点发展以园林家具和宠物家具等为主的特色家具。五是重点发展以竹木、竹编、竹胶餐盒、托盘为主的系列餐具产品。六是重点以“竹文化”和“根雕文化”为主的旅游工艺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森林资源的培育力度

    1、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调动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鼓励个私、合作、租赁、企业办基地等多种形式的造林育林;加快林业改革的配套体系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增加林业投融资总量,促进资源培育和林产业快速发展。

    2、扎实推进林业“四大基地”建设,重点加快短周期定向工业原料林的培育,认真实施科技兴林,确保生产原料所需和森林资源长大于消,确保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管出放进

    1、与周边省份或地区的林业产业政策接轨,对木竹原材料、半成品运往市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收取税费,实行凭证运输。

    2、积极鼓励和支持加工企业购进外地区木竹原料及半成品到本地加工增值。对外地区进入我市加工的木竹原料或木竹半成品实行放开,各级林业执法部门要搞好服务,支持发展。

    (三)扶大放小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建立木竹制品产业准入制度。今后,除了生产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资源消耗低的木竹加工企业外,新建木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大于500万元或产值大于1000万元。积极鼓励木竹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严格控制新上企业的零星布点。

    2、资金扶持。凡符合《南平市中心城市产业集群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林业部门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专项扶持木竹制品产业集群的发展(在林业育林金中列支,暂定三年)。

    3、加强对木竹加工龙头企业原料供应的组织与协调,将原料供应与采伐证发放相结合,按市场价格定向供应,确保木竹加工龙头企业的原料供应。

    4、对工业园区内的木竹加工企业(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或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木竹加工企业),实行一厂一折率、一品一折率的特殊政策,由林业、税务等部门对木材加工出材率进行实测认定后执行;对工业园区外的木竹加工企业按省定相关标准执行。

    5、工业园区内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木竹加工企业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除上缴省上的20%外,属于返还地方的80%部份由企业先缴后返,并无偿提供勘察设计,减免可行性调研技术服务费。对零土地征用进行技术改造的省、市重点项目予以项目贷款贴息扶持。

    6、培育和做大扶强一批龙头企业和有竞争力的产品,对木竹加工企业,凡符合国家、省、市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优先给予推荐并协助申报。

    7、鼓励企业建设原料林基地。企业所建原料林基地除享受国家和省上出台的优惠政策外,对落户于工业园区内的木竹加工企业所建原料林基地,给予采伐指标优先安排;在种苗、营林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凡具备单独编案条件的,由市林业局配合企业做好下一轮独立编案。对上规模、技术含量高、无污染、产品质量好、带动力强的深加工企业所办基地,凡符合条件的予以贷款贴息扶持。

    8、允许木竹加工龙头企业,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木竹原料(含粗级加工的板方料、竹片、竹帘、锯末、板皮等)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9、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木竹制品企业予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经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按国家政策规定,由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实行100%即征即退,退税款当月退清。

    10、符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1号)文件规定的从事林木产品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拓展市场,允许企业将产品研发费用在税前列支。

    12、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税收征管。税务、工商、林业等部门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小规模木竹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行核定,核定结果作为税费征收参考依据。

    13、优先安排生产用电。在电力供应紧张时,重点安排木竹产业集群企业的供电指标,对工业园区内的木竹加工企业正常年供电时间不少于8000小时,限电时间要相对集中。

    14、对填补木竹加工产业链空白的新产品,经省级以上鉴定或形成生产力(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或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木竹加工产品并形成生产能力(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林业部门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从林业木竹制品产业集群的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

    (四)营造宽松环境

    1、加快木竹加工园区建设步伐,搞好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各类配套功能,为承接周边地区木竹加工产业转移做好准备。

    2、工业园区内的木竹深加工企业,经工商和林业部门确认后,工商管理费五年内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企业注册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3、鼓励争创品牌。对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和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木竹加工企业,除享受南政〔2005〕综41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外,林业部门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 和5万元、2万元奖励(从林业木竹制品产业集群的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

    4、建立木竹制品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发展为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技术培训、项目策划与咨询、工程设计、产品检测、市场营销、信息中心、出口代理、法律服务等各类中介组织,在木竹加工园区设立集工商、税务、林政、质检、环保等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对在木竹加工园区设立一站式服务平台的,林业部门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从林业木竹制品产业集群的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

    5、组建木竹加工行业协会,建立木竹制品专业网,为企业提供各类信息交流服务。县(市、区)成立木竹加工行业协会,林业部门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从林业木竹制品产业集群的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

    6、建立南平市木竹产业研发中心。中心采取民办公助形式,以核心龙头企业为主。主要任务:一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重点研究开发木竹产业链上的空白点。二是开发与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三是对具有地方特色的资源性产品申请原产地保护。四是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木竹产业标准。

    7、木竹加工园区纳入南平市高新园区管理范畴,园区内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木竹加工企业享受南平市高新技术园区项目建设优惠政策,其他按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业产业集群的若干意见(南政〔2005〕综4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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