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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引进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奖励办法
新华网福建频道 2005-06-29 14:44:25 稿件来源:
   

 

    为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石狮的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智力引进工作,吸引一批我市急需的高素质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推动石狮人才工程的建设,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人才对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具有特殊技能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高级人才可适当放宽),已将档案、行政关系、工资关系、户粮关系寄存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与我市企业签定合同者。

第二章 住 房

第二条 在我市某一民营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参照房改政策申请购买市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高级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者、中级职称或硕士学历者、本科或专科学历者参加房改时,可分别参照我市处级、科级、科员待遇享受住房补贴标准,并可办理低息住房贷款。购房资金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商定。 第三条 在某一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购房者,可申请租用市政府提供的低租金住房。

第三章 保 障

第四条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或省级火炬计划的首位人员或学科带头人,获"发明专利"的发明创造者,并携带"发明专利"到我市领办、合办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的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级人才)可享受由市人事部门组织的每二年一次公费体检;通过人才发展基金为其缴纳"人身意外综合保险金";在石狮期间如由于失业、疾病、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可申请由市人才发展基金支付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并享有石狮市民生活最低保障。

第五条 人才应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给予承担高级人才30%、其他人才15%的保险费,其余部分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商定,退休后类同在职人员领取退休金。凡人才在石狮从事科技研究、开发、推广满10年且有突出贡献并纳足社会保险金的,退休时按福建省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退休养老金,退休养老金也可办理转移。 第四章 职称评聘

第六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申办职称评定、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

第七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直接给予考核确认;晋升中、高级职称可免试外语,可按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技术职务条件评审、考试、考核确认任职资格,并按所获职称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奖 励

第八条 引进的人才如获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政府给予增加1倍的津贴金额。高级人才如要在石狮安家的,可享受1万元的安家费补助。

第九条 人才来我市工作后主持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列入国家重点火炬计划并应用于生产中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根据项目评定情况,给予10-20万元奖励;获省政府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给予5-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人才携带经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项目、专利成果前来投产、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该项目年新增加本级财政收入7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奖励项目主持人100平方米以上住房一套或10万元;新增本级财政收入150万元以上的,奖励项目主持人100平方米以上住房一套或10万元,小轿车一辆或2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之间采取技术入股、智力入股等分配形式。对科研机构、高校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创办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创造良好经济、规模效益的,参照《石狮市扶持重点企业优惠政策》实施。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人才可申请把户粮关系转入石狮,免交城市增容费等费用;人才的配偶及子女,可把户粮关系随迁,符合农转非政策者,优先给予报批。人才的子女需在本市所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享受与其户口所属区域生源同等待遇;高级人才的子女可降低10分录取到重点高中。

第十三条 引进的人才在符合条件并提供完整材料的前提下,可优先办理因公出国(境)学习考察手续;其他因私出国(境)的手续,按公安部出台的《出国(境)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给予办理。

第十四条 引进的人才可优先参与本市各种荣誉称号评选,市政府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人才"和"优秀用人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设立石狮市人才发展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

奖励第五章规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支付第四、五条费用。

第十六条 市政府成立人才投诉中心,挂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投诉。市人才投诉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人才政策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不予改正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人才和服务人才的办事机构。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才每年进行考核,负责人才的档案管理及材料变更,并为人才提供咨询、协调、跟踪等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石狮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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