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提高我市经济发展总体实力,加快培育一批上规模、效益好、纳税多、创品牌的企业,加大扶优扶强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公布的重点企业。本办法所指重点企业为市非国有工业企业。
3、重点企业由市政府认定,每二年认定一次。二年内,每一年度凡符合重点企业认定标准的其他企业,予以认定为重点企业,并适用本办法。经市政府年度考核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重点企业,第二年予以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4、建立市领导挂钩重点企业制度,对重点企业实行“一厂一策”,及时协调解决重点企业反映的问题。市政府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到重点企业现场办公,协调解决重点企业反映的问题。
5、成立市扶持重点企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局,由经济局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协调解决重点企业反映的问题。协调办无法解决的,报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6、实施定期联审制度。重点企业若需办理有关手续,可事先向扶持重点企业办公室报告,由扶持重点企业办公室组织联审,或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办理。
7、凡被认定为重点企业的由市人民政府授牌,并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提高企业知名度。
8、对重点企业实施低标准收费,凡涉及事业性收费一律以最低标准收取,二年期间不增收企业管理费。
9、建立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制度。市政府每年从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300—500万元,用于重点企业技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贴息。
10、加大对重点企业信贷投入,对重点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经审定后给予开办年度授信业务,根据重点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情况在授信额度内发放贷款支持。
11、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经认定,其技术开发费可据实列入成本。
12、重点企业帐证健全的,报本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在本市参照甲类、A类企业征收管理,对企业应纳各税种均实行依法按实计征的征收办法。
13、本市税务、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到重点企业执行公务,须经本部门正职领导同意,否则,重点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14、重点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或新上项目需要的用地优先安排,城市配套费减半征收,并根据新项目投资规模予以缓交的优惠,缓交期最长不超过2年。
15、重点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安装水、电设施的,水、电部门给予优先安装,安装自来水80表以上的,增容费优惠50%。
16、重点企业引进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在我市服务3年以上,企业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市房改办参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安置安居工程住房,其住房补贴从到我市服务之日起计算。
17、重点企业法人代表的直系子女,在本市范围内就读高中可降低10分进入达标高中就读。
18、市监察局和机关效能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底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企业税费承受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19、本办法由石狮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0、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