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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
新华网福建频道 2005-06-29 14:40:59 稿件来源:
   

 

一、申办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投资者为公司:境外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或股东组成情况、银行资信证明;
  投资者为个人:身份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若投资者委托他人代办手续);
2、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企业章程;
3、董事会成员或法定代表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的委派书;
4、董事会成员中的境内人员非党政机关任职证明;
5、需进口设备清单、原辅材料清单及产品年计划表;
6、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或新建场所的土地预约书或合同);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筹建函;
9、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关于设立外资企业的函;
10、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司设立筹建通知函。
备注: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不属于限制类和禁止类之列的,凡不涉及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不涉及收费经营,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我局审批。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由我局转报上级审批。
石狮市外经贸局办事指南

二、申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中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方企业验资报告书;
3、外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东组成情况或外方投资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外方银行资信证明;
5、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若外商委托他人代办手续);
6、外方提供需进口的设备清单;
7、由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外双方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的委派书;
9、董事会成员中境内人员的非党政机关任职证明;
10、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
11、产品年计划表、原辅材料表;
12、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或新建场所的土地预约书或合同);
1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筹建函;
14、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关于设立外资企业的函;
15、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筹建通知函。
备注: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不属于限制类和禁止类之列的,凡不涉及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不涉及收费经营,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我局审批。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由我局转报上级审批。

石狮市外经贸局办事指南

三、扩大公司经营范围所需材料:
1、公司申请报告(附所属镇〈街道〉财政经济办公室意见);
2、董事会纪要;
3、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交合营双方签定的修改补充合同及章程修改条款;独资企业需提交章程修改条款;
4、年产品计划表;
5、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所需材料:
1、公司申请报告(附所属镇〈街道〉财政经济办公室意见);
2、董事会纪要;
3、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交合营双方签定的补充合同及章程修改条款;独资企业需提交章程修改条款;
4、境外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应提供进口设备及零配件清单;
5、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增加投资的,中方应提供验资报告;外方增加投资的,应提供资信证明;
6、年产品计划表;
7、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办理股权转让所需材料:
1、公司申请报告(附所属镇〈街道〉财政经济办公室意见);
2、董事会会议纪要;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交合营各方签定的修改补充合同及章程修改条款;独资企业须提交章程修改条款或新章程;
5、新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
6、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的董事委派书,国内人员须提交非党政机关任职证明;
7、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延长公司经营期限所需材料:
1、公司申请报告(附所属镇〈街道〉财政经济办公室意见);
2、董事会纪要;
3、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交合营双方签定的修改补充合同及章程修改条款;独资企业需提交章程修改条款。
4、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
5、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变更公司名称所需材料:
1、公司申请报告(附所属镇〈街道〉财政经济办公室意见);
2、董事会纪要;
3、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交合营双方签定的补充合同及章程修改条款;独资企业需提交章程修改条款;
5、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八、调整进口设备所需材料:
1、公司申请报告;
2、取消原拟进口设备清单、补充进口设备清单;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1998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项目或增资项目须提供〉;
4、公司历次调整进口设备外经局批文及海关备案情况;
5、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海关自理报关证复印件。

九、变更公司法定地址所需材料:
1、公司申请报告(附所属镇〈街道〉财政经济办公室意见);
2、董事会纪要;
3、生产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若属租赁的应附房屋租赁合同;
4、镇(办)企业办出具的“非三合一厂房”证明;
5、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交合营双方签定的补充合同及章程修改条款;独资企业需提交章程修改条款。
6、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变更董事会成员所需材料:
1、公司申请报告(附所属镇〈街道〉财政经济办公室意见);
2、董事会纪要;
3、辞职书;
4、投资者出具的委派书;
5、新一届董事会名单;
6、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国内人员须提交非党政机关任职证明;
7、如变更董事会组成 人数或投资者委派的董事人数,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交合营双方签定的补充合同及章程修改条款;独资企业需提交章程修改条款;
8、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一、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所需材料:
1、公司申请报告(附所属镇〈街道〉财政经济办公室意见);
2、董事会纪要;
3、公司委派书;
4、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分公司经营场所房产证明,若属租借的应附房屋租赁合同;
6、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二、租赁生产经营场所所需材料:
1、公司申请报告(附所属镇〈街道〉财政经济办公室意见);
2、董事会纪要;
3、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房产证明;
4、镇(街道)企业办出具的“非三合一厂房”证明;
5、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三、办理公司终止所需材料:
1、公司申请报告;
2、企业董事会全体成员(不设董事会的由投资各方的法定代表)一致通过的终止决议;
3、合资、合作各方签定的有关终止合同的协议;
4、清算结果报告;
5、至少二次地级市以上报纸登载公告证明;
6、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7、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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