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清流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对酒后抢劫的被告人王某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2年4月20日下午,王某铭与张某等5人到亲戚家喝酒后,乘坐张某的摩托车返回温郊乡桐坑村,途经黄前坑乌油厂路口时,被告人王某铭让张某停车,独自一人到乌油厂后,朝受害人林某右胸部打了一拳,说:“你钱拿来”,林某说:“没钱,这里哪里有钱?”林某怕床上的手机被抢,便把手机拿在手上,王某铭又要手机,见林某不肯,即追打林某。后王某铭被闻声赶来的张某等人拉走。经法医鉴定,受害人林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一级)。王某铭犯罪后外逃,于2005年3月在湖北襄樊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李炳生赖勇生)